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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碩士考研:違約責任

    來源:中公考研網校 更新時間:2020年03月15日 18: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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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征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違約責任屬于民事責任。(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其含義是:一方面,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是當事人的輔助人的責任另一方面,合同當事人對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違約應承擔責任。(3)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產生的責任。(4)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性的民事責任。(5)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這是由合同自由原則決定的。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免責事由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觀上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其一是不履行,包括實際不履行和預期違約行為,其中,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時仍然沒有履行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其二是不適當履行,即當事人雖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3)不存在免責事由。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免責事由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加以約定。

      對任何一種形式的違約責任而言,上述三要件均須同時具備。當然,由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不同,在適用某些責任方式時,除以上三要件之外,還應具備其他一些法定或約定條件。

      (二)免責事由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兩大類:

      (1)法定的免責事由。法定的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須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法定的免責事由又可分為兩種:①一般的法定免責事由。這是指適用于所有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通常僅指不可抗力。②特殊的法定免責事由。這是指由法律特別規定的只適用于個別合同的違約責任免責事由。如依《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約定的免責事由。約定的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當事人關于免責事由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善良風俗。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時,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繼續履行作為違約責任形式中的一種,是實際履行原則的延伸和補充,其內容是強制違約方交付按照合同約定本應交付的標的。我國采用繼續履行為主,賠償為輔的救濟原則。

      由于債務性質不同,因此,繼續履行在適用時亦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1)違反金錢債務的,應繼續履行。因為金錢債務不存在履行不能的問題。

      (2)違反非金錢債務的,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應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約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繼續履行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采取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是指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之外的其他補救方法。如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對損失予以賠償。

      3.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法規定,違約金是約定的,即只在當事人有約定時才適用。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責任形式。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除應具備違約責任的要條件外,還須有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

      合同法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除上述幾種基本的責任形式外,當事人還可采用價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貸制裁等責任形式,以保障合同的多方面履行,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四、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某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合同規范和侵權規范,并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產生,又互相排斥、彼此不能包容的法律現象。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因主要有:(1)當事人實施了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即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非法使用保管物而致保管物毀損滅失即屬于此。(2)當事人實施了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即違約行為造成了侵權的后果。如賣方交付的貨物有瑕疵并因此導致買方財產或人身受損。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受損害方有權選擇其中一種責任要求對方承擔。由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著諸多不同,故受害人選擇不同的責任,對其權益的保護有著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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